关于第72111771号“妙益多 MOLIDOR”商标
驳回复审决定书
商评字[2024]第0000022497号
申请人:妙益多(上海)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1771号“妙益多 MOLIDOR”商标(以下称 申请商标)注册申请不服,向我局申请复审。我局予以受理,现已审理终 结。
经复审认为,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31359号“茉莉德尔 MOLIDIR及图”商标在文字组成、呼叫、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 显区别,未构成近似商标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如下:
申请商标在果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
合议组成员: 胡朋娟
邵燕波
赵敏慧